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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医药供应链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医药供应链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分会旨在推动分销企业向医药供应链服务商的转型发展和新型供应链关系的建立,搭建从医药生产、物流、批发、电商到零售终端、医疗卫生机构的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交流平台。
第二条 分会通过其专业工作及活动,为企业提供跨产业链交流和协同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产业发展政策建议。分会将通过年度论坛、方案展示、行业研究、培训等方式,聚合医药供应链不同角色的力量,支持供应链互惠互赢,实现社会供应链总成本的最优化,推动政府相应法规及政策的制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医药供应链分会的工作任务主要分为六个部分:
(一)促进会员之间的经验交流、技术合作和推广,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关系,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医药产业链交流服务平台。
(二)针对一些医药供应链突出的重大问题和制约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组织专家和企业制定行业、国家标准,使其在本行业和其它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认可和推广。
(三)针对企业内技术、经济、管理和战略发展等方面共同存在的问题,利用分会的优势组织调研,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并组织研讨,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
(四)积极宣传供应链先进理念和管理工具,组织行业的高峰论坛、会员培训、沙龙或专题研讨会等活动,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参观考察等活动。
(五)定期组织召开医药供应链会议,交流分享医药企业的先行者、各类技术提供商、服务提供商在医药供应链领域实践经验及研究成果。
(六)做好医药供应链领域咨询服务工作,依托行业专家资源,根据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需求,做好对医药供应链政策法规、技术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提高分会的咨询服务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本分会会员必须是协会会员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大型制药生产企业,大型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业内专业医药物流服务商(第二方和第三方),行业外具有影响力的接受药品委托储存、运输服务提供商,品牌药品设施设备、软件技术提供商,产业链金融服务机构,专业教学、研究、咨询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单位和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其他相关部门。上述企业及单位的个人也可以成为付费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有协会会员的资格。
(二) 拥护本分会的工作条例。
(三)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四) 在本分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五) 支持分会工作并参与活动。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向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分会秘书处初步审查条件符合后,向申请单位发放《入会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填好《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寄送分会秘书处。
(四)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核实,分会会长签字批准后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审批备案后该申请单位即成为分会正式会员。
(五)入会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会会长、副会长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分会决议的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由会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分会重大事项应通过分会秘书处提前申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以保证分会工作与协会工作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分会重大事项包括:修改分会工作条例,通过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分会主要人事变更等事项。
分会文件应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进行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内的分会例行日常工作在分会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组织落实。
需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代章的分会文件,由分会承办人、分会秘书长、分会会长签字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分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首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分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5名,领导分会开展工作,对分会全体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本分会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体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设立秘书处,审议确定秘书处工作机制 。
(四)选举和罢免秘书长人选。
(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六)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增补或除名。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在中国医药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
(七)主动承担分会工作任务。
(八)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应对分会工作作出贡献。贡献方式包括支持重大课题研究、承办行业重要活动和经费支持等。
第二十条 分会设秘书处,作为分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另可聘请副秘书长2-3名。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实行轮值制,期限为一年,一般不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 指导分会年度工作开展。
(三) 督促和检查全体会员大会决议和分会年度工作落实情况。
(四)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会员大会决议,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四)分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分会收支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年度报批预算,日常经费按批准预算执行,并接受会员单位资助。
第二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专项咨询服务,经费则由委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会员参加医药供应链分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及完成分工安排的任务等费用,一般由会员所在单位自理;若承担获得经费的课题调研,则由分会适当予以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分会会员全体会议通过,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动生效;条例修改也按照此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如有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章程》不符之处,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条款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分会授权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