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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医药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1-13 09:49:15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医药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专委会旨在推动医药信息技术转型创新,搭建从医药生产、物流、批发、电商到零售终端、医疗卫生机构的不同类型主体细分服务创新和交流平台。

第二条 专委会通过其专业工作及活动,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产业发展政策建议,为企业提供跨产业链交流和协同服务。专委会将通过年度论坛、模式展示、技术研究、人员培训等方式,聚合医药供应链不同角色的相关力量,实现医药信息技术专业化、标准化及效率最大化,为搭建行业服务供应链全要素的信息交流平台提供最佳技术支撑,最终实现供应链总成本的最优化,推动行业服务供应链转型创新和信息技术升级。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医药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一)促进成员之间医药信息技术方面的交流、合作和推广,协调成员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医药信息技术交流服务平台。

(二)针对制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些医药信息技术方面突出的重大问题,组织专家和企业研究有关解决方案,制定行业或国家标准,并使标准在本行业和其它相关领域中得到广泛认可和推广。

(三)针对企业内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等方面涉及信息技术共同存在的问题,利用专委会的优势组织开展调研,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沟通并组织研讨,以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

(四)积极宣传医药信息技术先进理念和管理工具,组织举办行业的高层论坛、沙龙或专题研讨会及人员培训等,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业务交流、参观考察等活动。

(五)定期组织召开专委会年会,交流分享医药企业的先行者、各类技术提供商、服务提供商在医药信息技术领域中的实践经验及研究成果。

(六)做好医药信息技术领域的咨询服务工作,依托行业专家资源,根据政府部门和成员单位需求,做好有关医药信息技术政策法规、技术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并不断提高专委会的咨询服务水平。

第三章 成员

第四条 本专委会成员必须是协会会员,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制药生产企业,具有代表性的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具有代表性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业内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业信息技术服务商(第二方和第三方),行业外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设施设备或软件技术提供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教学、研究、咨询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其他相关企业及单位。上述企业及单位的个人,也可以成为付费个人成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会员资格。

(二)拥护本专委会的工作条例。

(三)有加入本专委会的意愿。

(四)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五)支持专委会工作并参与活动。

第六条 成员加入专委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专委会的企业及单位需向专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专委会初步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加入专委会申请表》。

(三)申请企业及单位填好《加入专委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递交给专委会。

(四)专委会对申请企业及单位进行核实,由主任签字批准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审批备案后该申请企业及单位即成为专委会正式成员。

(五)加入专委会后即颁发《成员证书》。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专委会决议的表决权。

(二)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专委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专委会及其任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专委会及其主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形式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 专委会全体成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职权是审议通过专委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检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并通过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

第十条 专委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7名,组成主任委员会领导专委会开展工作,对专委会全体员大会负责。同时,设常务工作人员2名。

第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专委会全体成员大会推荐或选举产生,并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理事会核准;其期限为一年,实行轮值制,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由于专委会的专业特点,第一届专委会主任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成员大会。

(二)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开展工作。

(三)督办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相关决议和专委会年度工作落实进度。

(四)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对专委会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应通过主任委员会提前申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以保证专委会工作与协会工作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专委会重大事项是指修改专委会工作条例、通过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专委会主要人事变更等。

专委会文件应向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进行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属年度计划内专委会的日常例行工作,在主任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进行落实。如需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代章的专委会文件,则由专委会相关工作承办人、专委会主任签字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设立办公例会制度,其职责是:

(一)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召开专委会全体成员会议。

(三)通过提交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理事会有关专委会年度工作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制定内部会议制度。

(五)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专委会的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信息技术专业特长。

(七)积极承担专委会的工作任务。

(八)本人及所在企业及单位对专委会工作承担责任和义务,包括参与重大课题研究、承办活动和经费支持等。

第十七条 专委会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处理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实施相关工作会议决议,定期向主任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年度报批预算,日常经费按批准预算执行,并接受成员企业及单位资助。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的专项咨询服务费用,则由委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条 各成员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及完成分工安排的任务等费用,由成员所在企业及单位自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专委会全体成员会议通过,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动生效;条例修改也按照此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如有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章程》不符之处,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各条款由专委会授权主任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