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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互联网应用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1-13 09:41:34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互联网应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从事全国性药品流通行业互联网应用领域相关政策、技术沟通与应用的专业组织。专委会以互联网和药品流通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专业人员为主要成员,为药品流通行业互联网应用领域提供学术交流、经验分享、服务咨询、技术推广、研究评价、人才培训等。

第二条 专委会通过研究互联网技术与药品流通行业融合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商业模式和行业标准,广泛团结从事互联网应用企事业单位和药品流通企业相关工作的行业同仁,及时向企业进行传递和解读,同时根据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并提供专业建议,促进互联网技术与药品流通行业的深度融合。

第三条  专委会通过其专业工作和各类活动,搭建并成为药品流通行业与信息产业沟通互动的平台。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委会主要工作任务为:

1、发展协会会员:通过整合资源,努力发展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不断扩大行业影响力,夯实专委会的基础建设 。

2、学术交流:不定期组织委员单位开展互联网应用学术交流及经验分享。

3、咨询服务与课题研究:承担药品流通行业互联网应用相关领域的咨询服务与课题研究,定期开展药品流通行业互联网应用学术评价。

4、技术推广:组织委员单位开展科研成果推广、技术转化工作。

5、人才培训:开展专业人才培训工作,培养、挖掘本领域的各类、各层级人才。

6、权益维护:推动医药互联网应用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7、会议论坛:定期举办药品流通行业互联网应用主题年会和论坛,积极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药品流通行业与互联网应用行业的深度融合。

8、其他工作:接受并完成专委会成员及有关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制度

第五条   本专委会成员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会员单位中产生,并由从事互联网应用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委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会员单位;2、委员本人在本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研究成果和影响;3、热心行业公益活动。

第七条  委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本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专委会决议的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委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专委会的决议;2、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3、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4、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遵守专委会制度、规范。

第九条  委员单位如果两年不参加专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条  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会议推选或选举产生,名单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理事会核准。

第十一条  专委会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负责领导开展,任期每届2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职权是审议通过专委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检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并通过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会议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专委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全体会议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收支年度报批预算,日常经费按批准预算执行,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委员单位资助。研究成果及调研报告对会员单位收取工本费,对非会员及对外收取信息服务费。接受委托的专项咨询、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通过,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动生效;条例修改也按照此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各条款内容由专委会授权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