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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药品流通行业政策法规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1-13 15:58:04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药品流通行业政策法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报请民政部备案的全国性药品流通行业政策法规研究组织。专委会以药品流通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研究人员为主要成员,成员享有的权益及履行的义务均按照专委会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  专委会通过研究国家有关药品流通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及时向企业进行传递和解读,同时根据企业在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并提供专业建议,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委会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药品流通行业承担政府智库、行业智库以及企业沟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研究和政策建议积极推动行业发展,满足政府、行业、企业的多方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安全有效、方便及时的用药需求。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委会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国家药品流通行业方针、政策,积极贯彻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配合政府实施行业管理,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宣贯工作,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深入开展药品流通行业政策法规方面的调研活动,根据不同的政策法规内容制定专项调研计划,发挥协会众多会员的优势,对行业内重点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进行专题调研,征集企业反馈意见,经整理后形成专题报告或建议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为政府制定和修订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三)参与药品流通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研究及制订,并组织贯彻落实。为配合药品流通行业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顺利实施,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的激励措施,并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先期进行试点。

(四)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企业需求,组织药品流通行业及其业态发展的政策研讨。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召集药品流通企业进行行业及业态发展政策方面的研讨,收集各业态药品流通企业生存和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让政府相关部门充分理解企业所面临的现实处境,搭建起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沟通的桥梁,为药品流通行业及各业态发展争取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五)对国际上主要国家有关药品流通行业的政策法规进行搜集、整理和汇总,跟踪研究发达国家药品流通行业的政策法规,形成有价值、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成果提供给相关的政府部门,作为国内政策法规制定时的参考和借鉴。

(六)为会员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制度

第五条  本专委会的委员由协会会员单位从事政府事务和政策法规研究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专委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所在单位为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会员单位;2、在本专业领域中有一定研究思路、成果和影响;3、关心行业发展,愿意承担和完成专委会分配的任务,并热心行业公益活动。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8人、研究员委员若干名。专委会主任与副主任任期均为二年,由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推选或选举产生,并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理事会核准;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二届。研究员由主任办公会选聘产生。

第八条  专委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其职权是审议通过专委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检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并通过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同时,根据任务需要不定时地召开研讨会。

第九条  专委会不单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处承担。秘书处依据专委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进行相关政策信息收集、提交专委会专题研究与研讨,并办理其他事务工作。

第十条  委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专委会决议的表决权;2、参加专委会活动;3、获得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委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专委会的决议;2、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3、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4、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遵守专委会制度、规范。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活动费用开支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年度报批预算,日常经费按批准预算执行;同时接受委员及会员单位的资助。研究成果及调研报告对会员单位收取工本费,对非会员单位收取信息服务费。接受委托的专项咨询服务,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动生效;条例修改也按照此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各条款内容由专委会授权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