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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4 16:48:43      点击数:      来源: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及民政部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工作的意见》(民发改经体[2014225号)等文件要求,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在完善药品流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继续开展2023年药品流通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1.本单位为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2.成立满三个会计年度;

3.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

4.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5.没有处于联合惩戒失信名单中。

二、申报时间及要求

拟参评企业可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www.capc.org.cn)“会员专区-信用评级”栏内下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注意区分批发和零售企业)

参评和复评企业请于202395日前,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及申报书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分年度各一份寄送至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同时将《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zhouliqin@capc.org.cn)。

三、等级评价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委托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果发布

1.企业信用评价程序结束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将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铜牌证书。参评企业可以在媒体、商品销售、招投标、企业宣传材料等方面使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识。

2.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www.capc.org.cn)、全国行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及中国商务信用平台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评价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第三方信用机构收取信用评价,参评企业在提交《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的同时将相关费用附件1: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pdf汇至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评价费发票由收款方开据,请同时提供开票信息。

户名: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59009024511825

开户银行名称:工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支行

联系人:杜康宁,电话:15135233937

六、联系方式

  人:周立琴  13717506722(同微信)

   箱:zhouliqin@capc.org.cn

邮寄地址:北京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4号楼310

附件:1.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细则

      3-1.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批发领域)

      3-2.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零售领域)

      4.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2384

附件1: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pdf

附件2: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细则.pdf

附件3-1: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批发领域).doc

附件3-2: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书(零售领域).doc

附件4: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