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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等文件要求,协会将进一步完善药品流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和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继续开展2019年药品流通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同时,将对2016年通过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进行复评(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①注册资本:批发企业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不少于100万元;
②企业连续营业时间三年以上;
③工商年检通过a级;
④通过gsp认证、取得相关认证证书;
⑤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
⑥企业无失信违法记录,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工商、药监、质量监督、银行、税务、司法、证监等部门的处罚;近三年内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有被执行人记录的企业,不得申请aaa级。
二、申报时间及要求
拟参评和复评企业可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www.capc.org.cn)“会员专区-信用评级”栏内“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方案”中了解本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详情,并下载《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
参评和复评企业请于2019年10月25日前,将《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及2016-2018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分年度各一份寄送至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同时将《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jgl106@sina.com)。
三、信用等级评价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参评及复评企业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果发布
1、企业信用评价程序结束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将召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发布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铜牌和证书。参评企业可以在媒体、商品销售、招投标、企业宣传材料等方面使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识。
2、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www.capc.org.cn)、《中国药品流通》杂志及相关主流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评价费用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本着为行业服务、不增加评价企业负担的原则,经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审议确定,不收取参评和复评企业的信用评价费(包括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信用评价费、专家委员会会议费、评审费、专家差旅费、信息管理费、证牌制作费、评价结果发布会以及媒体公示费等),一切费用由协会承担。
六、征集诚信案例
广泛征集企业有关诚信体系建设的案例文献,体裁包括但不限于文章、图片、影视资料等,请于11月15日前报送,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发布会展示。
七、联系方式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联系人:及国良(13621165286)
联系电话:010-67273832;qq:1280684273
邮 箱:jgl106@sina.com
邮寄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4号楼5453室
邮 编:100044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