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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药品监管机制

发布时间:2019-03-14 12:39:04      点击数:      来源: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杰建议,健全完善我国药品监管机制。

  李杰代表表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制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明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此次机构改革强化了省级药监部门的监管责任,省级药监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明显加大。同时,根据“三定”规定,市县两级不再单设药品监管机构。

  李杰代表指出,机构改革前,各省(区、市)大部分药品检查员隶属于市县级药品监管机构。以湖北省为例,全省药品检查员队伍有600余人,主要分布在市县基层,省级单位药品检查员不足60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省级药监部门通过调度市县级药品检查员来弥补其自身检查员数量不足的问题。然而,机构改革后,市县级药品监管机构不再单设,人员也需要划转,可能会导致部分省级药品监管力量不足,药品监管体制结构性矛盾凸显。

  对此,李杰代表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设置省级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在各市设置省药监局检查分局,人员编制从各市药品监管部门划转。第二,建立职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议各省(区、市)加强省级检查员队伍建设,尽快构建起一支高水平的技术监管队伍。

 

 

 

作者: 郭婷 落楠  来源: 《中国医药报》2019年03月14日

编辑: 李巧娜